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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械知识】GMP审查要点以及飞检案例

飞检案例

01现场发现“检定报告”出现测量范围的使用错误,应为无效报告,但企业未对该报吿进行确认;

02未能提供企业规定的公司质量分析会、全厂专职质检员质量分析会、车间质量分析会有关记录;

03检测设备的检定时间已过期;

04企业对检验使用荧光PCR 仪进行适用性验证,但不在说明书规定的仪器适用机型范围;

05生产批记录中未包含进行过程检验记录;

06未能提供企业编制《留样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留样总结分析报告;

07未建立量值溯源程序;

08未建立检验用质控品台账及使用记录,质控品主要技术指标缺失;

09检验记录未记录质控品信息;检验用质控品无复验规程。

关键点:

      质量控制是规范实施的核心, 质量控制是产品方向的最后一道关口, 必须设置独立的制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够资格的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配备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对产品的生产质量和检验质量进行控制。

01

批检验记录

(1)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中间品、待包装产品)、成品质量检验记录,以及检验报告等,可追溯该批产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2)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 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以便查阅;

(3)检验记录包括: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称或来源;

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

检验所用一起或设备型号和编号;

检验所用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

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检验操作,必要时的环境温湿度;

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 以及依据的检查报告编号;

检验日期;

检验人员签字和日期;

检验、计算复核人签字和日期。

02

产品放行

(1)含批生产、批包装、批检验;

(2)超标结果的处理: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必须有明确的解释/ 说明,或已彻底调查处理,如偏差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一并处理。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3)检验记录满足可可追溯的要求(中间品、半成品、成品),产品放行与合格证明。

03

校准品、质控品

(1)校准品量值溯源,质控品赋值准确;

(2)建立台帐,记录来源,批号,溯源途径,主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

(3)鉴于企业采购的校准品,质控品使用量较少,使用周期较长,企业应定期复验,做好复验及使用的台帐及记录;

(4)应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等。

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参考品, 应当建立标准品或参考品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标准品或参考品应用法定标准品或参考品进行标化,确定有效期。

04

细胞库、菌毒种

生物制品GMP 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

(1) 细胞库系统: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按照药典建立,维护,检定;

(2) 菌毒种系统: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工作种子批,按照药典建立,维护,保存和检定;

(3) 种子批与细胞库的来源、制备、贮存及其稳定性和复苏情况应当有记录,液氮贮存条件应当有适当的监测;任何偏离贮存条件的情况及纠正措施都应记录;库存台帐应长期保存;

(4) 不同种子批或细胞库的贮存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差错,混淆或交叉污染,生产用种子批,细胞库应当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分别存放在不同地方,避免丢失;

(5) 在贮存期间,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的贮存条件应当一致,一旦取出使用,不得再返回库内贮存;

(6) 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当对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详细记录,以便于追溯。

05

留样

(1)产品及重要的原辅材料,每批出厂产品均应留样;

(2)留样数量应与检验要求相适应,并能满足复验及市场客户反馈检验的要求;

(3)原辅材料留样品种及数量,可根据产品的特点由企业自行决定;

(4)留样品应以最终包装形式或模拟包装形式的条件下保存;

(5)留样数据汇总、分析和归档。

06

偏差控制

      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有效的偏差管理是建立在有效的、足以控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程序或标准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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