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汇总|医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常见问题(第十九篇)

本篇为医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常见问题汇总整理—第十九篇。
根据《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2015年第94号)明确:注册指定检验,是指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检验时,待检产品不在任何一家经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承检范围内,由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注册检验申请人的申请,指定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的注册检验。
依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遗失的,注册人应当立即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原发证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我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具体补办程序请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补办”查询。
不是。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规定,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具体目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具体网址:https://www.nmpa.gov.cn/directory/web/nmpa/xxgk/ggtg/qtggtg/20140926153201151.html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委托方是否需要办理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