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技术审评过程中,由于申请人所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不能满足法规规章或相关审评要求,无法证明申报项目的安全性、有效性,按照2022年1月14日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发布了《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审评补正资料要求管理规范的通告》(2020年第1号)的有关要求如下:
(一)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发起的条件
在技术审评过程中,对于注册申报资料不能满足审评相关要求,但未达到直接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申报项目,应通过“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方式要求申请人/注册人对申报资料进行补充、修正、完善。“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发起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形:
1. 有关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的技术文件、数据或信息(如理化性能、电气安全、生物学评价、临床评价等)不科学、不充分等情形。
2. 相关证明性文件或有关监管信息不符合要求。
3. 注册申报资料的形式、签章、装订等不符合要求。
4. 注册申报资料的文本表述、文字规范或中文翻译等不符合要求。
5. 其他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内容。
(二)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撰写的原则
1.“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内容应为评价医疗器械安全性、有效性必须的资料要求,原则上在“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中不应要求申请人/注册人提供与评价产品安全有效性无关的资料。
2.审评人员依据注册申报资料提交情况提出补正资料要求,“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内容应全面,对资料中存在问题应当做到一次性全部告知。
3. 审评人员对补正资料的要求应指向明确、清晰。
4. “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的撰写文字描述应尽可能详细、表达严谨无歧义、语句通顺、文字准确。
5. 因特殊原因导致审评人员调整时,应确保补正资料要求的延续性和一致性。
(三)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撰写的要求
1.审评人员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电子提交技术指南(试行)》文件中电子申报目录(RPS ToC)的标题顺序撰写补正资料要求(如适用),并依次进行编号。
2.审评人员应逐条列出补正资料要求,明确需补充资料所在RPS目录中的位置(如适用),建议以RPS ToC二级及以下标题为单位提出补正意见。
3. 对于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字性错误、明显不一致或不合规等问题可直接提出修改意见。
4. 对注册申报资料中缺少或不完善的资料,在提出补正资料要求时可包括以下要素:
(1)申请人/注册人提交的信息,包括章节、页码或表格(适当引用);
(2)存在的问题或当前信息不能证明申报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的原因;
(3)审评依据,包括有关法规规章要求或审评环节对该方面的具体要求,申请人/注册人需提供的补充资料内容或其他可替代的证明信息;
(4)其他需要向申请人/注册人明示需要补正的内容。
5. 对于小组审评、联合审评等涉及多位审评人员的情形,审评人员在整合参审人员意见时参照上述要素进行修订,确保“医疗器械补正资料通知”中发补意见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