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提供的管理者代表任职文件、公司花名册和企业质量手册中的管理者代表为不同人员,上述文件中的管理者代表人员与企业提交给属地监管部门的变更受托生产地址申请材料中的管理者代表人员也不一致,企业管理者代表任职不明确。此外,现场检查发现企业采购控制、生产过程管理、成品检验等方面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经综合风险研判,企业管理者代表履职不到位,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并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的要求。
企业质量负责人兼驻厂员(上市放行人)欠缺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从业经验,对企业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溶液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不熟悉,不符合《规范》中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的要求。
注册人更换受托生产企业后未按要求开展设计转换活动,不符合《规范》中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和开发到生产的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的要求。
注册人企业先后委托不同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生产,规定原材料采购由注册人负责,但现场检查期间,注册人未能提供委托生产的部分批次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溶液的原料和包材的采购、检验、供应商管理等记录,不符合《规范》中采购记录应当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抽查注册人提供的部分批次委托生产的成品生产记录,其称量配液工序操作记录中的处方组成比例与工艺规程中规定的处方组成比例不一致,不符合《规范》中应当按照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
检查发现注册人委托生产的部分批次产品存在玻璃瓶和树脂管两种包装方式、不同规格和多个品牌系列,但其提供的批生产记录灌装工序仅能体现批产品的配液总量,不能追溯至每批的包装方式、规格、数量及不同品牌的包装量,不符合《规范》中生产记录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本次检查产品采用辐照灭菌方式,现场检查发现企业灭菌供应商与产品首次注册时不同,已发生变更,但企业未提供灭菌供应商变更后的灭菌确认报告和设计开发变更的评审、验证和确认记录,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中灭菌过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在初次实施前进行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灭菌过程确认记录的要求。
抽查注册人委托生产的部分批次产品的标示装量检验结果,其自检报告记录的数据值精度不满足企业产品技术要求和产品检验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规范》中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的要求。
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等法规相关要求,企业已对上述存在问题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