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注册人制度 医疗器械注册人在注册申报以及生产时可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但注册人对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负主体责任。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申请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成为医疗器械注册人(简称“注册人”)。其核心要义是注册人以自身名义将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全生命周期负责。 02 注册人制度条件 《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中对注册人条件的要求如下: (1)住所或者生产地址位于参与试点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内的企业、科研机构。 (2)具备专职的法规事务、质量管理、上市后事务等工作相关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具有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和标准相关知识和经验。 (3)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有对质量管理体系独立进行评估、审核和监督的人员。 (4)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 03 注册人制度下的委托方人员配置 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允许注册人不必自行建设工厂进行生产,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人可以逃避对生产产品质量的责任。说白点,出了问题,第一责任人还是注册人。所以注册人也要懂法规,管控产品质量。 注册人制度允许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包括:一是设计开发过程中样品的委托生产。二是取得注册证后的委托生产,后者不局限于单一受托企业,可委托多家生产。 在注册人制度下,注册人需管理委托生产全过程,包括评估受托企业能力、签订质量协议、文件转移、工艺验证及质量控制等。 一、法规要求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正式生效后,标志着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得到全面实施,这里是注册人监管的最高法规。 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3).《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 实际工作时,须确认产品非《禁止委托生产目录》内方可注册人制度申报。 委托生产之前,应先按照《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编制好质量协议,将委托生产过程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职责权限、沟通方式、产品放行质量自认等进行明确的规定,质量协议是体系考核关键审核的重点。 建立体系过程中需要仔细看《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这份文件建立注册体系。 4).《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督促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责任落实,国家药监局于2022年11月组织起草了《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5).《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随着注册人制度不断推进,法规的不断完善,为了加强监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23年7月28日发布了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在中明确规定了注册人的主体责任。 这两份指南在实操过程中具有极高的指导意义,它们是我们进行操作时的主要依据和参考。遵循这些指南,我们能够保障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了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与所生产产品特点、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充足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产品风险管理、变更控制、产品放行、售后服务、产品投诉处理、不良事件监测和产品召回等职责,全面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2)应当设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及熟悉产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对委托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3)对于植入性医疗器械,鼓励注册人自行生产,确需进行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应当选派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的人员在委托生产活动开展期间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企业配置的人员数量应该和企业管理内容相一致,配备的人员能力满足职位的管理要求。由于不同阶段下注册人对于委托生产管理内容有所不同,注册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规划安排。 注册人在注册申报阶段配备的人员最低要求:1名 企业负责人(统管全局),1名 管理者代表(可兼任质量负责人),一名 技术负责人,一名生产负责人,一名法规专员。 04 哪些医疗器械不可以委托生产?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有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 (1)有源植入器械: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植入式心脏收缩力调节器、植入式循环辅助设备 (2)无源植入器械:硬脑(脊)膜补片(不含动物源性材料的产品除外)、颅内支架系统、颅内动脉瘤血流导向装置、心血管植入物(外周血管支架、腔静脉滤器、心血管栓塞器械除外)、整形填充材料、整形用注射填充物、乳房植入物、组织工程支架材料(不含同种异体或者动物源性材料的产品除外)、可吸收外科防粘连敷料(不含动物源性材料的产品除外) (3)其他同种异体植入性医疗器械和直接取材于动物组织的植入性医疗器械。 05 医疗器械备案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 如果一个公司仅仅拥有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即第一类医疗器械上市资格),那么它应该被称为“医疗器械备案人”,而不是“医疗器械注册人”。但是,由于目前医疗器械行业内通常把焦点放在需要上市审批的产品和企业上,所以当我们现在提起“上市许可持有人”或“MAH”时,通常是默认指向医疗器械注册人,而这两者实际上是有区别的。 06 医疗器械MAH制度的推行,带来了哪些影响? 医疗器械MAH制度实施之前,医疗器械企业须先办理产品注册证才可办理生产许可证。这种方式虽然可以让研发创新型企业不必将前期的资源消耗在生产厂房的投资上,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但面临的问题是,对那些专业从事器械生产的企业而言要求更加严格,同时对医疗器械创新与发展有很大推动作用的科研机构、研发机构、临床医生等,作为申请人由于没有注册自己的企业将无法以其名义进行注册申报,这无疑极大约束了器械行业的创新。随着医疗器械MAH制度的实施,这种现象将彻底改变,将会为整个医疗器械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并带来发展机遇,进一步加快重塑行业格局。 07 实行医疗器械MAH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该制度有利于鼓励产品创新、优化资源配置、落实主体责任,有利于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08 注册人制度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依法承担责任。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2)制定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计划并保障有效实施; (3)依法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 (4)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这些责任与义务需要医疗器械注册人时刻牢记并有效转化为相关制度流程,保障产品安全有效。
1.优化行业资源配置,加速产业创新发展
MAH制度将有效鼓励研发企业、科研人员、临床机构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更多的研发企业和科研人员从事创新研发,允许委托生产后,研发主体不必自己投资建厂,可委托生产企业生产。研发主体将有更多资源要素配置在创新型产品的研发上,生产主体可以将更多资源投入到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产品质量上,同时持有人可以迅速形成充足的生产能力,快速占领市场,满足社会需求,社会资源得以盘活并充分利用,有效优化资源配置,并促进产、学、研、医的高度结合,加速整个产业的创新发展。
2.缩短产品上市周期,促进国产替代进程
数据库显示,截至2021年3月13日,国内医疗器械生产研发型企业有22384家,其中90%以上都是中小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不足10%。而国内中小企业厂房的使用率仅仅在5%-10%,普遍存在着重复建设、资金浪费和设备闲置等问题。
医疗器械MAH的推出可有效解决初创企业早期面临的资金有限、合规性、生产人员缺乏、新建车间周期长等问题,让创新型研发企业专注于产品研发环节,不必在获得注册后的量产制造上投入过多财力和管理精力,可以通过代工或外包的方式快速生产上市,缩短企业产品的上市周期,另外随着束缚产品研发创新进程的政策被解除之后,在《中国制造2025》和“十四五”规划的战略推动下,国产化的中高端医疗器械产品比例将逐渐提高,国产替代进行将加速,慢慢打破跨国公司长期垄断高端器械市场的格局。
3.由同业竞争向共同合作转变,专业化分工更加明确
注册人制度能够避免同一品种多家许可、多家竞争的局面,对于企业的并购和重组将更加灵活,合作模式也更加多样。企业在整个产业链中的定位和功能将更加细分,由同业竞争向共同合作转变,同时注册人制度的全面展开将促进“CRO(研发外包)+CDMO(定制研发委托生产外包)+CSO(销售外包)”全新业态的创新服务模式的发展,从而实现为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企业提供研发支持、中试转化、体系建设、委托生产、临床试验、注册申报、销售拓展等多项服务。依托MAH制度,行业形成专业化的明确分工,帮助器械企业打造从研发到上市全流程的专业服务。可跨省委托,合作模式更加多样。

